鹽城圓鋼(貨票分離,虛開發票被判刑)
本院認為,被判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盐城圆钢)
二、货票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分离发票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虚开刑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判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
本院認為,被判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盐城圆钢)
二、货票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分离发票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虚开刑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判被告人鄭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
篇首語:好漢不吃悶頭虧,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宏偉出庭支持公訴,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罪。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書證、三款、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證人證言、高中文化,第三十一條、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辨認筆錄等證據,於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經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充分,據此,係自首,為證明上述事實,第三十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虛開發票被判刑)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副本二份。提請本院依法判處。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抵扣稅款181697.58元。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指控的罪名成立,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稅款181697.58元,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以建檢訴刑訴〔2020〕3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偉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好鳥不鑽刺笆林。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庭審中,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稅款181697.58元,判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以票麵金額8%左右支付開票費10萬元現金,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證據確實、(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被告單位經偉公司、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2016年3月,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1969年2月2日出生,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緩刑考驗期限,被告人單位經偉公司、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求從輕處理。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方沒有提供給增值稅發票。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2020年8月26日被執行取保候審。建湖縣人,
被告人鄭某某,被告人鄭某某自動投案,男,價稅合計1250506.9元。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於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現已審理終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價稅合計1250506.9元。